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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

  • 法律领域:综合实体
  • 法律类别:部门规章
  • 当前状态:有效
  • 发布文号:国知发管字[2013]36号
  • 颁布日期:2013-04-17
  • 实施日期:2013-04-17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推进《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2011—2020年)》贯彻落实,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骨干企业,我局总结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经验,决定开展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培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育目标
      每年培育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相对完善、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大幅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明显增强、市场竞争力显著提高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以下简称“优势企业”)和一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完善、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突出、知识产权运用能力较强、具有行业影响力和标杆性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与企业主体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政策支持、项目服务和环境营造方面的主导作用,以企业为主体,促进各类知识产权要素向骨干企业集聚,激发企业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
      (二)坚持行业特性与企业实际相结合。综合考虑不同行业在知识产权种类、数量、运用方式等方面存在的差异,结合产业类型、战略布局及发展阶段等对企业进行个性化培育。
      (三)坚持突出优势与夯实基础相结合。紧紧围绕企业的知识产权优势方向制定培育措施,培育过程中注重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基础能力,加快形成企业知识产权竞争优势。
      (四)坚持分级培育与规范考核相结合。根据培育目标和重点,我局主要负责培育示范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各省”)主要负责培育优势企业。统一考核标准,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三、工作机制
      (一)我局年内印发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培育工作的相关培育指南和验收标准,并将定期对符合验收标准的企业以文件形式授予“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且每两年复审一次。我局继续探索开展专项创新试点工作,并加强与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培育工作体系的衔接,不再另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
      (二)各省应结合本地区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和工作基础,定期选取骨干企业作为国家级优势企业培育对象,同时报我局备案;按照培育指南制定培育方案,开展培育工作,培育期不少于1年。培育期满后,各省按照验收标准对企业验收,并报我局核准,我局将以文件形式确认为优势企业。
      (三)根据我局对国家级示范企业培育工作的整体部署,各省按要求从优势企业中推荐示范企业培育对象,我局根据培育指南在各省的配合下制定培育方案,培育期不少于两年。培育期满后,我局组织对企业验收,通过验收标准的企业,我局将以文件形式确认为示范企业。
      (四)原“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的企业(第一到四批)调整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企业调整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各省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按照上述调整原则,完成本省相关工作的衔接,并于2013年4月30日前将确认后的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报我局核准,我局将以文件形式确认。为满足两年后对完成上述调整工作的企业进行复审时的基本要求,各省应在两年内组织上述企业完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的实施,且第一年完成企业的数量应不少于总数的60%。
      (五)国家和各省针对原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和示范单位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对应适用于国家级优势企业和国家级示范企业。
    我局将会同有关部委共同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推进措施,跟踪总结各地方工作开展情况。各省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政策。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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