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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开展举报投诉服务工作的通知

  • 法律领域:综合实体
  • 法律类别:部门规章
  • 当前状态:有效
  •  根据《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3号),由我局承担原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的工作。为适应工作需要,决定由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维权援助中心”)开展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维权援助中心应接收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违法案件的举报或投诉,以及接收转送的举报或投诉案件。

      二、维权援助中心接收举报或投诉案件后,要及时向有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或公安机关转送,并向举报人或投诉人反馈案件处理情况和结果。

      三、维权援助中心接收其他举报投诉服务机构转来的案件,在交由所在地相关执法机构依据有关法律处理后,应通过维权援助中心向举报人或投诉人反馈案件处理情况和结果。

      四、维权援助中心要进一步做好维权公共服务工作,提供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咨询服务,指导单位或个人依法对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违法案件进行举报或投诉。

      五、已经分别设立维权援助中心、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的尽量实行整合,协同开展维权缓助和举报投诉服务工作(一套班子两个牌子);不能整合的要努力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

      六、未设立维权援助中心的,应根据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服务工作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7〕157号)的有关要求,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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