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大知识产权创造的政策性投入。支持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激励知识产权创造的配套政策,完善知识产权创造一般资助政策,以中小微企业、初次申请企业为主要资助对象,加大普惠性政策支持范围,鼓励采用“专利服务券”等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补贴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申请支出。省知识产权局在对市州的考核中,加大知识产权创造的评价比重和奖励力度。
二、制定鼓励知识产权创造的专项政策。提升财政投入的引导放大效应,各级财政投入对当地优势企业、龙头企业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的数量和质量,对企业进行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给予相应补贴或奖励,培育一批发明专利申请过千件、过百件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鼓励企业走出去,积极申请和拥有国际专利。加大对PCT专利申请的补贴比例。
三、加强相关奖励制度对知识产权创造的引导激励。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奖励政策对专利创造的引导作用,加大湖北省专利奖的奖励力度和范围;鼓励全省市(州)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在技术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给予奖励。加强省市县各级科技奖励制度对知识产权创造的引导激励作用,鼓励其他各类奖励制度加大知识产权创造评价权重。
四、加快落实知识产权费用研发加计扣除政策。按照国家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要求,加快推进企业将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维护费等相关费用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纳入研发费加计扣除范围,细化政策落实措施,降低企业在知识产权申请、注册过程中的费用支出。
五、完善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科研管理制度。把知识产权产出作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的认定、考核的重要指标。省、市(州)等各级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应明确知识产权经费在研发经费中的比例,明确知识产权预期成果,将知识产权产出作为项目申请、立项、实施、验收等环节的重要指标。
六、大力激发研发人员的创造积极性。鼓励企业完善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制度。鼓励高校在制定教师、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奖励和职称聘任等业绩标准时,把知识产权创造情况放在与承担项目、发表论文和申报科技奖励等同的重要位置。鼓励在职称晋升时对获得国家和省级专利奖的发明人给予优先晋升。
七、完善基于知识产权创造的考核评价体系。高等院校要把获得知识产权放在突出的位置,把获得更多的发明专利作为高校知识产权工作的重点,将知识产权创造纳入高校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国有企业管理部门要把专利产出作为衡量国有企业自主创新成效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有企业领导工作业绩考核体系。将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作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核心建设指标。
八、鼓励各类园区建设知识产权集聚区。支持各类各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园区、孵化器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知识产权创造激励机制,推动更多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积极进驻各类园区和孵化器,开展知识产权托管、评议等活动,充分激发企业专利创造潜力,提升园区的知识产权创造能力,争创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打造专利创造的核心园区和特色园区。
九、全面提升知识产权服务对创造的支撑作用。加快建设东湖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积极引进更多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湖北。大力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支持形成领域细分的知识产权服务力量,着力提升服务机构涉外服务能力,鼓励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知涉外绩效突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奖励。鼓励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到市州设立分支机构,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服务对当地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升的支撑作用。
十、加强财政知识产权经费的绩效管理。各级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要加强财政知识产权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快建立绩效导向的预算管理制度,规范资助资金发放流程,认真开展绩效评价,提高财政知识产权资金的使用绩效。各级财政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要公开、公平、公正,全程接受财政、知识产权、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本意见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