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发挥专利权融资功能,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专利技术应用市场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专利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三条 专利权质押融资是指借款人(出质人)将合法拥有的专利权质押给贷款人(质权人),取得贷款人一定时期一定额度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四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借款人(出质人)应是广州市行政区域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信誉良好,拥有贷款人(质权人)认可的足值有效的专利权质押担保。
第五条 借款人(出质人)以专利权出质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应向贷款人(质权人)提交下列资料:
(一)专利权质押融资申请表;
(二)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经年检的税务登记证;
(四)公司章程;
(五)出质专利的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质押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时,需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六)专利价值评估报告;
(七)经过审计的近二年的财务报表及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
(八)贷款卡;
(九)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和履历证明;
(十)贷款人(质权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经贷款人(质权人)审查批准质押融资的,贷款人(质权人)必须与借款人(出质人)签订书面的贷款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出质人)、贷款人(质权人)以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
(二)被质押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三)借款人(出质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质押专利件数以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六)质押的金额、利率及支付方式;
(七)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
(八)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九)出现专利纠纷时借款人的责任;
(十)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十一)质押期满而债权不能按时实现时,质押物的处置方式;
(十一)违约及索赔、争议的解决办法以及质押期间债务的清偿方式;
(十二)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签章;
(十三)合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专利权质押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出质人)、贷款人(质权人)应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专利代办处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第八条 专利权质押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之日起生效。借款人(出质人)应及时将出质的专利权证书移交贷款人(质权人),但专利权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借款人(出质人)应在专利权质押登记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贷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等报送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备案,作为申请政府资金扶持的依据。
第十条 借款人(出质人)按期履行专利权质押融资债务或者提前清偿专利权质押融资债务的,应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质权人)不应办理专利权质押融资:
(一)专利申请尚未获得专利权的;
(二)专利权已被终止的;
(三)专利权质押融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四)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或被宣告无效的;
(五)出质人未获得全部共同专利权人同意质押的;
(六)专利权存在各种纠纷的;
(七)专利权涉及国家安全与机密的;
(八)其他不符合办理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情形。
第十二条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按照有关规定并视当年财政资金情况,对已备案登记的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权质押融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利息和评估费用的扶持。
(一)借款人(出质人)已按时清偿专利权质押融资债务,且取得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通知书;
(二)该专利权为首次质押融资,且未获市级以上财政贴息等扶持资助;
(三)通过专利权质押所获贷款额度占总贷款额度的50%以上;
(四)贷款期间,借款人(出质人)未发生专利侵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借款人(出质人)申请专利权质押融资补贴,需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专利权质押融资项目补贴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出质的专利权证书复印件及专利权有效证明材料;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和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通知书;
(五)贷款合同和质押合同;
(六)银行发放贷款凭证和支付利息凭证;
(七)经过专利权评估的提交专利权评估报告和评估费用发票;
(八)市知识产权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借贷双方应加强对专利权质押融资的贷后管理,共同控制质押融资风险。
第十五条 本指引作为广州市辖区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参考,贷款人(质权人)可根据本指引制定专利权质押融资操作细则,加强对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的管理。
第十六条 本指引由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