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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12年度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 法律领域:专利
  • 法律类别:地方性法规
  • 当前状态:有效
  • 颁布日期:2011-12-13
  • 实施日期:2011-12-13
  • 条前内容: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鼓励企事业单位和非职务发明人将创新成果申请专利,提升我省专利申请质量,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8]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资助办法。

  •    第一条 资助对象
      本省辖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二条 资助类别
      在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已经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和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已取得国际检索报告的PCT专利申请、取得相关国家受理文件和交费凭证的“巴黎公约”的发明专利申请;已经取得外国授权的发明专利(注: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按一项专利予以资助),不实行实审制度的国家不予资助。
      第三条 资助额度
      1、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600元.
      2、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1500元。
      3、PCT专利申请每件资助6000元。
      4、外国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20000元。
      5、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大力开展专利电子申请推广工作的通知》精神,促进我省专利电子申请的普及。凡是通过电子申请的发明专利,每件在原资助基数的基础上增加50元。
      第四条 资助原则
      1、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2、重大发明专利、节能环保专利和我省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事业单位、在校生优先。
      3、依照申请或授权的先后顺序。
      第五条 申请资助须提交的材料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国外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填报《河北省专利申请资助表》(附件1)。申请资助表由省知识产权局统一制作,可现场索取或从河北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hebipo.gov.cn)。
      2、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提交专利受理通知书和实质审查缴费收据复印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国外专利申请通过PCT渠道申请的,提交《PCT国际检索报告》复印件;通过巴黎公约渠道申请的,提交相关国家的受理文件和交费凭证的复印件;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提交相关国家和国际专利组织授予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3、职务发明专利权(申请)人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多项申请材料可提供一份复印件);代办人提交专利申请资助人委托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非职务发明专利权(申请)人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河北籍申请人提供河北省公安机关签发的常住证);在校生提交本人学生证复印件,代办人提交专利申请资助人委托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批及资助资金的发放
      1、受理时间:2012年1月1日至2月28日。
      2、国外专利申请、授权资助申请直接报送省知识产权局审批。其他资助申请由所在设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
      初审符合条件的专利资助项目,由初审部门汇总并填写《河北省专利申请资助项目汇总表》(附件2),附电子表格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于3月31日前一并报送省知识产权局审批。超出报送期限的不予受理。
      3、省知识产权局审定的专利资助项目,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复核后,直接将资助金拨付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4、职务发明的资助申请人,要使用本单位的银行账户;非职务发明的资助申请人,须统一使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开户名称及账号要具体、准确。
      5、专利资助的申请应由第一专利权(申请)人提出。
      第七条 资助金的使用
      专利资助金必须专款专用。企事业单位申请到的专利资助金必须用于冲抵相应专利费用开支或用于奖励对该专利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发明人。
      第八条 资助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资料,凡提供虚假材料或获得资助的项目属于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责令其返还所获资助经费,同时予以通报,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资助申请。涉嫌冒充、假冒他人专利的,依法查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1、所提供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2、银行开户名称与专利权(申请)人不一致的。
      3、申请表内无专利权(申请)人和代办人签章的。
      4、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有争议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资助的。
      第十条 各设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本资助办法的有关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专利申请资助的初审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河北省专利申请资助表(略)
      2.河北省专利资助项目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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