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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法律领域:专利
  • 法律类别:地方性法规
  • 当前状态:有效
  • 颁布日期:2016-07-19
  • 实施日期:2016-07-19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知识产权工作的促进和引领作用,不断推动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和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依据《辽宁省专利条例》和《大连市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设立大连市专利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使用及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专项用于促进我市专利工作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人。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
    第六条 专利创造,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发明专利授权补贴。企业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项补助5000元;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获得授权的外国专利,单件专利每通过一个国家或地区授权补助5万元,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二)对发明专利创造突出的在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给予资助。年发明专利申请量2000(含)件以上的,给予50万元资助;年发明专利申请量1000(含)件以上的,给予30万元资助;年发明专利申请量500(含)件以上的,给予10万元资助;年发明专利申请量200(含)件以上的,给予2万元资助;年发明专利申请量100(含)件以上的,给予1万元资助;
    (三)对发明专利代理量突出的我市专利代理机构给予资助。发明专利申请代理量2000(含)件以上的,给予20万元资助;发明专利申请代理量1000(含)件以上的,给予10万元资助;发明专利申请代理量500(含)件以上的,给予3万元资助;发明专利申请代理量200(含)件以上的,给予2万元资助;发明专利申请代理量100(含)件以上的,给予1万元资助。
    第七条 专利运用,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贴息资金主要用于补贴企业以发明专利权出质所获的贷款在按期正常还贷后所支付的贷款利息。贴息资金按贷款发放时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其中,对基准利率部分产生的贷款利息给予全额贴息,超过基准利率的上浮利息、罚息和逾期利率由企业负担。贴息时间从银行计算利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且一个企业年度内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专利保险补贴。企事业单位投保并付清相关费用,在保险合同签订后一年内,凭保险合同、发票等凭证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后给予补贴。按照申请单位所购买保险产品,以实际支付保费的金额给予不超过50%的保费补贴,同一企事业单位年度保费补助不高于5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或辽宁省专利奖的专利,专利保险可获得100%的专利保险补助资金;
    (三)专利托管补贴。对开展专利托管业务的科技型小微企业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资助;
    (四)企业贯标补助。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6万元后补助;通过省级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后补助;
    (五)优势企业培育补助。对被评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后补助,被评为国家级优势企业给予2万元后补助;被评为省级示范企业给予2万元后补助,被评为省级优势企业给予5000元后补助;
    (六)企业专利清零补助。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首次获得发明专利权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后补助。
    第八条 专利管理,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对获中国专利金奖,给予20万元配套奖励;获中国专利优秀奖,给予5万元配套奖励;对获辽宁省专利金奖,给予5万元配套奖励,对获辽宁省专利优秀奖,给予2万元配套奖励;对获大连市专利一等奖,给予5万元奖励;获大连市专利二等奖,给予2万元奖励;获大连市专利三等奖,给予1万元奖励。
    第九条 专利保护,支出范围:专利侵权假冒投诉举报奖励。对提供真实有效的举报专利违法行为信息给予200元现金/人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还包括开展专利管理专项、专利行政执法与保护、专利服务工作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和绩效承担主体责任。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和编制,按市知识产权局制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以及实施财政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资助和支持的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奖励、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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