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确定专利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提出专利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使用计划;明确专利专项资金申请、受理的具体条件;受理、审核专利专项资金申请人的申请并对合格申请人发放专利专项资金;组织开展有关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合同签订及验收工作;合理安排专利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督检查申请人专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批复专利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对专利专项资金的安排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查,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二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按计划项目的不同类别,于每年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第二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进行项目日常跟踪管理,制定项目绩效评估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估,考评结果将作为审核以后申报资格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专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各相关单位应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
第二十九条 在专利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中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追回并不再给予资助、补贴和奖励,列入信用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