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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举报假冒专利行为奖励办法

  • 法律领域:专利
  • 法律类别:地方性法规
  • 当前状态:有效
  • 颁布日期:2012-11-14
  • 实施日期:2012-11-14
  •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假冒专利违法行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假冒专利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举报投诉假冒专利行为并由其立案查处,对违法行为查处起到积极作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举报奖励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假冒专利行为,是指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各种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第四条 依据举报人对查处违法行为作出的贡献给予奖励:
      (一)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属实,有助于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给予500至1000元的奖励;
      (二)举报人提供的情况详细,证据确凿,主动积极协助立案查处的,给予1000至10000元的奖励;
      (三)举报人提供重大案件的情况和线索,对破获重大案件作出贡献的,给予10000至50000元的奖励;
      (四)举报人在全国、省、市重大专项行动或联合执法行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举报案件额外给予20000元以内的奖励。
      第五条 举报违法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通过来人、来函、来电、网络举报或其他方式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举报,是自然人的应当留下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联系方式,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留下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举报对象明确、具体,有违法事实、线索或证据;
      (三)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掌握。
      第六条 举报人仅就与其举报事实对应的案件获得奖励,同一案件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两名以上举报人先后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仅奖励在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接到举报的时间为准。同时举报的,奖励金平分或协商解决。
      第七条 案件承办部门受理举报时,应当告知举报人有关奖励的规定。举报情况核实后,市知识产权局在规定的案件结案时间内通知举报人。
      第八条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通过书面、电话或网络等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
      举报人自接到或应当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领取奖励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举报人是自然人的,领取奖励金时应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委托他人领取的,受委托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举报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领取奖励金时应提交该法人或组织出具的盖有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平台。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内容负责,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或伪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其他不正当竞争涉嫌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对举报人身份等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非办案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查询与案件有关的任何信息。
      相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举报假冒专利行为的奖励金以及对举报奖励政策的宣传、推广、实施工作经费,列入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年度经费预算,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各区(县级市)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区(县级市)实际需要的相应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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