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实施首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精神,激励和支持专利技术商用化,推动本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商用化是专利权人为实现专利价值对专利权利进行有效利用和处置的行为。本办法对本市专利权人在专利商用化过程中符合条件的专利转让、专利许可行为给予资助。
本市专利权人是指注册地址为北京的法人专利权人及户籍所在地为北京的个人专利权人。
第三条
鼓励市属技术交易机构为我市专利权人的专利商用化行为提供帮助,搭建交易平台。
第四条
市财政局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对通过专利转让、专利许可方式实现专利商用化的突出项目进行资助。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商用化资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对以下专利商用化行为给予资助:
(一)专利权人以取得实际货币收入为目的,将专利权转让给受让方,并依法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的专利转让行为;
(二)专利权人以取得实际货币收入为目的,允许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的专利许可行为。
第六条
专利权人每一次专利转让或专利许可行为可以提出一次资助申请。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专利转让、专利许可应当依法签署合同,并在本市的专利合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