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对省知识产权局报送的《山西省专利推广实施项目年度计划》进行审核后下达预算,省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将收回资助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项目承担单位要在每年11月底前向省知识产权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年底前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要及时填写《山西省专利推广实施资助项目完结申请表》,并附工作总结、技术报告、经费决算等有关报告,报送省知识产权局,由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获得科研成果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和申报科技成果奖励。
省知识产权局从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中提取4%,作为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的受理、审查、专家评估、检查、验收等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