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骥案件协同管理平台

    1. 1.助力企业案件标准化管理,各类案件节点灵活可控;
    2. 2.专属律师全流程协同办案,海量律师资源轻松匹配;
    3. 3.小程序协作高效便捷,多种辅助工具实时赋能;
    4. 购买咨询:0755-26913451
  • 律所案件展示系统

    1. 整合诉讼案件审结数据和代理机构数据信息,全景展示:
    2. 1.百万量级知识产权审结诉讼数据支撑
    3. 2. "数字化"个人、团队和机构执业经验和成绩
    4. 3.拓客展业和实力宣讲的"最佳神器"
    5. 购买咨询:+86-010-82005878
  • 商机线索检索系统

    1. 整合诉讼案件审结数据和工商数据,赋能代理人及代理机构:
    2. 1.完整覆盖知识产权诉讼权利人数据
    3. 2.及时公开诉讼权利人的相关数据信息
    4. 3.最佳交互,快速定位所需商机线索数据
    5. 购买咨询:+86-010-82005878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天津天狮经济发展总公司、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与内蒙古广润生物科技开发公司等专利使用侵权案的答复

  • 法律领域:专利
  • 法律类别:司法解释
  • 当前状态:有效
  • 颁布日期:2000-05-30
  • 实施日期:2000-05-30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天津天狮经济发展总公司、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与内蒙古广润生物科技开发公司、北京中科信广润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陈勇专利使用侵权案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同意你院报告对天狮经济发展总公司与中科隆达研究部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书》及其附件《几点说明》、《关于合作的补充协议》、《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补充协议》等几份合同的效力的认定。《合资经营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合同》因双方未履行报批手续,该合同未依法生效。
      2.同意你院对天狮生物工程公司诉权问题的认定。
      3.天狮经济发展总公司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支付25%利润提成的技术转让费的合同义务,构成违约,根据原《 技术合同法 》 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原《 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 》 第三十一条 、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的规定,转让方中科隆达研究部有权解除合同,但该解除合同的请求已被天津仲裁委员会驳回,因此,该技术转让合同仍然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义务。陈勇在独占许可合同的许可范围内,未经受让方同意将该技术再许可亦不适当。你院可以根据双方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请求作出应否解除合同以及民事责任如何承担的决定。
      鉴于本案所涉及多个当事人和不同地区的多个案件的诉讼,请你院耐心细致地做调解工作,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处理。
      上述意见仅供你院在审理中参考。
  • 技术支持电话

    010-82005878
  • 服务支持电话

    0755-82668888-3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