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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 法律领域:专利
  • 法律类别:部门规章
  • 当前状态:有效
  • 近年来,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部分地级市、县级市相继出台了专利申请资助政策,这些政策对鼓励发明创造和专利申请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胡锦涛总书记“5·26”讲话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规范政府资助申请知识产权工作,推广各地有益经验,指导地方制定实施导向正确、程序严谨、监督有力的专利申请资助政策,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现就专利申请资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目标

    (一)促进专利申请质量的提升

    专利申请资助工作应该坚持促进专利申请质量提升的政策导向,通过对高质量的专利申请进行费用资助,引导专利申请结构的进一步优化,促进专利申请质量的提升。

    (二)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

    专利申请资助工作应该坚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的政策导向,通过专利申请资助,支持企事业单位及时将科研成果、核心技术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扶持非职务发明人将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鼓励、引导具有专利性且适宜专利保护的自主创新成果实现专利化。

    (三)促进我国国外知识产权拥有量的提高

    专利申请资助工作应该坚持促进我国国外知识产权拥有量提高的政策导向,通过专利申请资助,鼓励具有国际市场潜力的先进技术向国外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四)促进公众对专利制度的了解和运用

    专利申请资助工作应该坚持促进公众对专利制度了解和运用的政策导向,通过实施专利申请资助政策,让更多的社会公众了解专利制度,提高全社会运用专利制度的能力。

    二、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原则

    (一)因地制宜

    各地可以根据当地专利工作现状、产业分布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充分发挥优势;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专利申请资助政策。

    (二)部分资助

    专利申请资助应本着申请人承担部分费用的原则,坚持以实际发生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各项专利费用资助的比例,资助比例一般不超过70%。

    (三)突出重点

    应重点资助得到实施的专利申请、向外国的专利申请、涉及国家或当地重点项目的专利申请、获得过中国专利金奖的发明人的相关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当地知识产权局试点示范企事业单位的专利申请、中小企业的专利申请和确有经济困难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对这类资助可适当提高比例;资助比例一般不超过85%。

    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的资助申请、提交能够证明其具有专利性检索报告的专利资助申请,可以提高资助比例,资助比例一般不超过95%。

    (四)避免重复

    各级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资助应该配合进行,原则上一项专利只能接受某一级知识产权局的资助;不重复给予资助、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该及时将专利申请资助的情况逐级上报。要求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其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如果是在同一国家;在先申请已享受专利申请资助的不再资助其在后申请。

    (五)衔接配套

    专利申请资助工作应与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知识产权执法与维权援助、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专利实施与产业化等政策衔接配套。

    三、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实施

    (一)专利申请资助范围的确定

    各级知识产权局应紧密联系申请人的实际需求,把握当地专利申请结构调整的方向,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给予资助的专利费用种类。应不断提高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策略化程度,务求取得实效。

    为促进专利申请质量的提高,应积极鼓励进行专利申请前的查新检索。随着专利事业的发展和社会公众专利意识的增强,应逐渐将费用资助的重点从专利申请转移到专利权的保护、专利实施和专利信息的利用上来。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专利资助的范围和侧重点。

    (二)专利申请资助的工作流程

    1.专利资助的申请

    关于中国专利的资助申请应在当事人自行缴纳有关费用之后提出。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支付资助费用的时间、方式和申请专利费用资助须提供的材料。

    2.专利申请资助的审批

    各级知识产权局应对资助申请进行严格审批,使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取得实效。有关人员应按照对当事人公正、及时、公开、透明的要求,认真处理专利资助申请。要对有关专利的质量进行严格把关,避免非正常申请获得专利资助。对于申请资助时提供的专利申请文件,在其被有关机构公开之前,应该严格保密。

    3.专利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各级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对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可以对申请资助、获得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受资助情况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否则停止继续对其资助专利费用。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受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申请资助材料有虚假情况或获得资助的项目属于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各级知识产权局应责令其返还所获资助费用;并停止继续对其资助专利费用,同时予以通报。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骗取资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专利代理机构或代理人伙同申请人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骗取资助的,由相关部门给予相应惩戒。

    专利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企事业单位申请到的专利资助资金必须用于冲抵相应专利费用开支或者用于奖励对该专利做出实质贡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三)专利申请资助的限制

    各级知识产权局应对单个单位或个人每年获得资助的项目数量或资金总量进行适当限制;可以根据资助资金总量对专利申请资助的规模进行一定的控制。

    对于向外国申请的专利,可以规定只对在一些特定国家或地区申请才予资助。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向外国申请的专利,对关于同一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在多个国家或地区进行指定的,可以对给子资助的指定国(局)数量进行限制。

    对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资助申请,应提供查新检索报告或PCT申请国际阶段检索报告。当事人提交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查新检索报告应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省级知识产权局检索部门出具,外观设计专利的查新检索报告应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检索部门出具。

    四、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地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对专利资助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提高人员素质、强化责任意识、完善奖惩机制,努力提高专利资助工作水平。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各地的专利申请资助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开展针对资助人员的业务培训;为地方局提供必要的专利资助信息资源。对因专利申请资助工作失误导致非正常专利申请现象严重的城市、园区、企事业单位,未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试点示范工作体系的,其有关申请将不被考虑,已经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试点示范工作体系的,取消其相应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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