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利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预算下达、资金拨付、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一)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共同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会同市知识产权局组织计划项目预算综合评审;
(三)下达项目资金预算,并按程序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四)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对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的绩效评价情况进行再评价;
(五)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计划项目管理等工作。
(一)提出年度专利专项资金计划方案和编制年度专利专项资金预算;
(二)提出资金拟扶持的方向和范围,并会同市财政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三)受理计划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并下达计划项目立项通知;
(四)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指导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
(五)负责计划项目的跟踪管理,组织项目评估验收(后补助、政策兑现类除外)、开展绩效评价及项目资金日常监管。
第十九条 专利创造资助资金、专利权质押融资补助、保险补助等由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负责受理、初审和汇总,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核;其他奖励或补助资金,由市知识产权局审核。
第二十条 拨款级次。资金拨付级次原则上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隶属关系,即项目承担单位为中央、省驻青单位、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市直企业集团的,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其他单位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区(市)财政,由区(市)财政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本办法第七条除外)。
第二十一条 受专项资金奖励、资助和支持的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规范使用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奖励、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科技服务中介机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项目单位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入负面清单,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存在审核把关不严、核查工作组织不力、擅自超出政策规定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甚至协助企业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法使用专项资金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