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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专利工作的实施意见

  • 法律领域:专利
  • 法律类别:地方政府规章
  • 当前状态:有效
  • 发布文号:恩施州政办发〔2016〕77号
  • 颁布日期:2016-12-07
  • 实施日期:2016-12-07
  • 条前内容: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 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4〕1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意见》(鄂政发〔2016〕24号)、《湖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推进计划(2016—2020年)》(鄂政发〔2016〕26号)等文件精神,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技术创新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州财政每年在科学技术专项预算中安排不低于350万元的专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州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权奖励、专利运用奖励性后补助、专利公共服务(专利执法、专利培训、专利宣传、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引进)等方面。各县市政府相应设立专利发展资金,支持本地专利事业发展。

    二、鼓励企业和个人专利创造。对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获得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给予1500元/件的资助;对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程序的申请人(获得实审通知书)给予1500元/件的资助。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的权利人给予3500元/件的奖励;对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给予2000元/件的奖励;对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给予1000元/件的奖励;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的权利人给予10000元/件的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州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5万元、2万元的补助。

    三、支持专利成果转化。将发明专利申请量列入州级科技研发项目立项、绩效评价、验收的重要内容。支持专利交易,对购买与企业核心产品相关的专利并有效实施转化的企业,按技术交易成交额的20%进行专项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四、拓展专利融资渠道。拓展专利产业化项目的信贷投入渠道,鼓励商业银行开展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等业务。对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担保产生的贷款利息按基准利率给予20%的贴息,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加强专利执法维权工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完善部门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建立知识产权快速维权通道,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司法保护,严厉打击各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依法处理专利纠纷。在全州重点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建立专利预警机制。支持企业开展专利维权工作,对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在涉外专利维权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六、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对在州内新设立的专利服务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给予5万元奖励。政府可以就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预警导航、战略规划制定、人才培养和企业维权援助等需求向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购买公共服务。对财政投资的各类重大科技项目及重点产业,建立常态化的知识产权评议机制,并加强评议成果运用。加强知识产权公共信息系统建设,依法有序地向社会公众和信用服务机构公开知识产权信用信息,促进对知识产权信用信息的有效利用。鼓励专利合作交流。组织优秀专利项目参加专利洽谈、对接和拍卖等交流活动。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引进、专利布局、并购、风险防控、维权等活动。

    七、加强专利人才队伍建设。将专利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我州中长期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加强知识产权宣传、远程教育和实训基地建设,着力培养一批懂专业、懂法律、熟悉国际规则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企业专职骨干人才及中介服务人才。加大领导干部知识产权培训力度,增强领导干部知识产权意识。选拔培训一批知识产权创业导师,加强青年创业指导。将专利纳入人才评价体系。在享受政府专项津贴人员选拔、专业技术职称晋升、在校生评价等考核体系中,将其研究领域或相近专业的授权发明专利与SCI文章同等对待;对在专利创造、运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对象优先纳入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范围,并可作为职称评审标准的重要指标。

    八、强化组织保障措施。建立由州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州直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州知识产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全州知识产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发展评价体系,将知识产权指标纳入州及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对县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时,注重了解鼓励发明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加强转化运用、营造良好环境等方面的情况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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