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倍增”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专利制度的激励功能,提升企业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加快企业专利技术转化步伐,促进武汉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武汉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武财企[2013]390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技术转化项目,是指本市企业获得中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后,就该专利技术进行了实施转化,并且获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本市企业是指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其主要办公地点在武汉的中小企业(分公司除外)。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每年从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支持专利技术转化项目。
第二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于每年上半年发布市专利技术转化项目的申报指南。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市财政局共同负责专利技术转化项目的评审相关工作。通过项目初审、专家评审、项目现场调研核实、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办公会等程序,确定下一年的市专利技术转化项目。
第七条 企业申报专利技术转化项目的,经区知识产权局和区财政局形式审查后,市知识产权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真实性等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企业限期修改、补正。对在规定期限内修改、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以及拒绝修改、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 对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包括集中评审或者网上评审两种方式。市知识产权局根据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数量,按照不同技术领域划分设立若干个技术领域的专家组,每个专家组人数一般为3至7人,设组长1名。专家组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和知识产权专家组成,技术专家须具有高级以上职称,财务专家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知识产权专家须获得国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高级以上职称并且具有专利代理实务工作经验。
第九条 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现场调研核实,并经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市知识产权局对拟定入选项目在“武汉知识产权网”上向社会公示7天。
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市财政局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发现异议理由成立、证实该项目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取消该项目资格;对无异议或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市财政局行文正式确定为市专利技术转化项目,并通知项目企业办理资金拨付的相关财务手续。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应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申报项目企业注册资金须在5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并且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下。上年度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历年累计缴纳税额在4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企业单独拥有所申报专利项目的专利权,具有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有实施项目所必须的技术、人才、资金和设备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企业近2年内未获得过市专利技术转化项目支持。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专利技术转化项目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专利评议报告书。(含:专利证书全文本复印件;专利技术转化项目相关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属专利权转让合同的,还应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著录项目变更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专利技术项目所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相关证明资料(合同、发票、收据复印件);证明专利权仍然维持有效的证明材料(如缴纳专利年费的凭证)。)
(三)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企业前2年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者领取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 资助标准与原则
第十四条 一项专利技术转化项目支持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对于特别重大且具有良好产业前景的专利技术转化项目支持金额一般最高不超过50万元。项目支持额度视财政资金变化适度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专利技术转化项目经费优先支持以下项目:
(一)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化程度高、符合“两型社会”建设发展要求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项目。
(二)拥有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国内外发明专利的专利项目。
(三)具有继续申请专利潜力的企业所申报的项目。
(四)以产学研结合方式推进专利技术转化实施的项目。
第十六条 已享受过专利技术转化项目经费支持的同一项目进行重复申报的,不再予以支持。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验收
第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所在企业签订项目管理合同,合同执行期一般为2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算,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项目实施内容、目标以及考核、验收指标。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项目进展情况和验收申请报告以及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合同内容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技术创新(专利申请)等有关指标。
第十九条 对项目管理合同到期的市专利技术转化项目,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市财政局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方式分为现场验收和集中验收。按照验收项目所属不同技术领域划分设立若干个技术领域专家组。专家组人数一般为3至5人,设组长1名。专家组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和知识产权专家组成,专家选任条件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2款规定。
第二十条 专家组将按照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内容指标对项目进行评审验收,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所在企业5年内不得申报市专利技术转化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验收合格:
(一)没有完成项目管理合同确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
(二)所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申报项目不予受理、项目验收“不合格”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复核。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要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武汉市专利产业化重点项目评审实施暂行办法》(武知发[2007]4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