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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 法律领域:专利
  • 法律类别:地方性法规
  • 当前状态:有效
  • 实施日期:2004-11-30
  •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事)业制度的需要,提高企(事)业运用专利及专利制度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企(事)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研发的企(事)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它法人,被确定为专利试点的统称为专利工作试点单位。
    第三条 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审批与管理,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第四条 专利工作的试点时间:每期试点时间为一年度,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 专利工作试点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单位领导重视专利工作,专利工作有一定基础;北京市大中型骨干企(事)业、科技型企(事)业或各类具有自主开发能力的企业。
    第六条 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申报与确定:按照试点企(事)业应具备的条件,以企(事)业自愿为原则,由区县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主管委办局推荐。申请企(事)业应填写《北京市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申请书》,由市知识产权局研究确定。
    第七条 专利试点工作的内容:
    一、设立专利管理部门和配备一定的工作人员,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
    二、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形成有效的专利工作机制;
    三、开展各项有关专利培训工作,特别是对主管领导、专利工作人员和科技骨干要加强培训;
    四、加大奖励力度,形成专利激励机制;总结各项专利工作经验,推广典型先进经验;
    五、加强专利信息利用工作,开展专利战略研究,根据需要建立企业专利数据库,推动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开拓市场和技术贸易中有效利用国内外专利文献;
    六、通过提高企业专利拥有(申请)量,促进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活力。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工作试点单位根据其实际情况和要求,在专利事务咨询服务、培训、建立专利数据库、开展专利战略研究、专利项目贷款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九条 试点期满后,专利试点单位应填写《北京市专利工作试点单位验收报告书》,由市知识产权局联合有关部门对专利工作试点单位依据《北京市企(事)业单位专利试点工作考核评价标准》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条 验收合格的单位,由市知识产权局颁发“北京市专利工作试点单位”证书,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办法另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技术支持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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