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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法律领域:专利
  • 法律类别:地方性法规
  • 当前状态:有效
  • 颁布日期:2017-06-22
  • 实施日期:2017-07-0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专利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4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的管理,决定对原《辽宁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企〔2011〕541号)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发明专利申请费等项费用的补助资金。上述的发明专利不包含国防专利。
    第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发明专利申请费等项费用的补助资金。上述的发明专利不包含国防专利。
  • 第二章 补助范围及金额
    第四条 补助对象
      凡我省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我省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补助。

      有多个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以第一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为准。
    第五条 补助范围
     1、获得首件授权发明专利的单位;

      2、通过《专利合作条约》(以下简称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国家阶段的单位或个人;

      3、企业发明专利维持到第7年的年费。  
    第六条 补助金额
    第五条中第1项每件补助2500元;第2项每件补助5000元;第3项每件补助1000元,但同一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万元,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每年不超过5万元。
  •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的,需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

      1、《辽宁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申请表》;

      2、专利证明文件:

      (1)获得中国专利授权的,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

      (2)PCT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提交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相关缴费凭证;

      (3)申请专利年费资助的,提交补贴款复印件。

      3、其他材料:

      (1)单位申请补助的,提交收款收据;

      (2)PCT非职务发明创造,提交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同时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提交认证证书复印件;

      (4)发放窗口能够查询获得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相对人提供。
    第八条
    在获得中国专利授权或国外专利审查机构受理(公布或授权)后的6个月内,申请人可登陆辽宁省知识产权局---网上办事栏目,进入“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电子申请,同时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纸件材料,也可选择直接到沈阳代办处窗口提交纸件材料。超过6个月的,省知识产权局将不再受理。
    第九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核相关材料,审批各项补助的申请。审核合格后,及时发放补助资金。
    第十条
    个人申请补助的,审查合格后,应在省知识产权局门户网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查证核实后无违反规定的事实,补助资金应及时发放。
    第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局根据上一年度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状况向省财政厅申请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列入省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
  •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年度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计划,具体组织实施专利申请费用补助工作;负责向省财政厅报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按照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定期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将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申请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可对申请补助、获得补助的单位或者个人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配合。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不再予以补助,已补助的费用全额追回,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省知识产权局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任务委托、项目评审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安排资金、擅自超越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安排或使用专项资金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市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和完善专利申请费用补助办法。
    第十七条
    根据原《辽宁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企〔2011〕541号)提交的专利资助申请限于2017年6月30日前获得的专利授权(以专利证书记载的登记日为准),其提交的资助申请应当于2017年7月31日前提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辽宁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企〔2011〕5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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