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骥案件协同管理平台

    1. 1.助力企业案件标准化管理,各类案件节点灵活可控;
    2. 2.专属律师全流程协同办案,海量律师资源轻松匹配;
    3. 3.小程序协作高效便捷,多种辅助工具实时赋能;
    4. 购买咨询:0755-26913451
  • 律所案件展示系统

    1. 整合诉讼案件审结数据和代理机构数据信息,全景展示:
    2. 1.百万量级知识产权审结诉讼数据支撑
    3. 2. "数字化"个人、团队和机构执业经验和成绩
    4. 3.拓客展业和实力宣讲的"最佳神器"
    5. 购买咨询:+86-010-82005878
  • 商机线索检索系统

    1. 整合诉讼案件审结数据和工商数据,赋能代理人及代理机构:
    2. 1.完整覆盖知识产权诉讼权利人数据
    3. 2.及时公开诉讼权利人的相关数据信息
    4. 3.最佳交互,快速定位所需商机线索数据
    5. 购买咨询:+86-010-8200587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前受理但尚未结案的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函》的答复

  • 法律领域:专利
  • 法律类别:司法解释
  • 当前状态:有效
  • 发布文号:(2002)民三函字第3号
  • 颁布日期:2002-02-21
  • 实施日期:2002-02-21
  • 国家知识产权局:
      贵局《关于在新修改的 专利法 实施前受理但尚未结案的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函》(国知发法字[2001]第16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修改的 专利法 已经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专利法 规定,专利管理部门对侵权赔偿数额等涉及当事人民事权益争议的,只能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新修改的 专利法 实施后,专利管理部门仍旧适用原 专利法 有关处理纠纷程序上的规定行使职权,已丧失了法律依据,也将与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涉及专利的民事纠纷案件及行政案件发生矛盾。因此,对于专利管理部门在2001年7月1日前受理尚未审结的案件,应当适用现行的 专利法 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特此函告。
  • 技术支持电话

    010-82005878
  • 服务支持电话

    0755-82668888-3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