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全国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行政管理机关根据需求,自行决定开展频次。
第九条 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可以采取全面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进行;也可以结合执法检查等工作进行。
第十条 开展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可以成立若干评查组,评查组人员应为三名以上的单数、由专利行政管理机关遴选的业务骨干组成。
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商请法制、监察等部门派员参加。
第十一条 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可以采取随机抽卷、指定选卷或推荐案卷等方式确定被评查的案卷。
案卷评查原则上以查阅案件卷宗为主,可以直接调阅执法卷宗,也可以采取报送执法案卷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询问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了解有关情况。被评查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评查组应从专利行政执法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专利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标准两方面进行评查,形成书面初评意见,并由评查人签名。初评意见包括被评查案卷等次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初评意见应当向被评查单位反映,并听取意见。
第十三条 案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种。
第十四条 主持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评查组初评意见进行复核,形成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
被评查单位与评查组对被评查案卷的等次和存在主要问题有较大争议的,应当重点复核。重点复核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并邀请被评查单位参加。
第十五条 进行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时,应当遵守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