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数据库检索
索骥案件协同管理平台
1.助力企业案件标准化管理,各类案件节点灵活可控;
2.专属律师全流程协同办案,海量律师资源轻松匹配;
3.小程序协作高效便捷,多种辅助工具实时赋能;
购买咨询:0755-26913451
点击进入
微信小程序
律所案件展示系统
整合诉讼案件审结数据和代理机构数据信息,全景展示:
1.百万量级知识产权审结诉讼数据支撑
2. "数字化"个人、团队和机构执业经验和成绩
3.拓客展业和实力宣讲的"最佳神器"
购买咨询:+86-010-82005878
申请开通
商机线索检索系统
整合诉讼案件审结数据和工商数据,赋能代理人及代理机构:
1.完整覆盖知识产权诉讼权利人数据
2.及时公开诉讼权利人的相关数据信息
3.最佳交互,快速定位所需商机线索数据
购买咨询:+86-010-82005878
点击试用
查看更多
子库检索
综合检索
裁判规则
裁判文书
角色分析
开庭公告
专利检索
口审公告
复审无效
药品专利
商标检索
商标评审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知产舆情
商业合规
地理标志
搜索
目录检索
全库检索
商 标
专 利
著 作 权
不正当竞争
全文检索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
裁判结果
当 事 人
审理经过
搜索
高级搜索
法 院
代理机构
代 理 人
当 事 人
搜索
搜索
标题检索
全文检索
搜索
全文检索
申请人
商评委认为
审理经过
审理查明
裁决结果
搜索
高级搜索
全部
专利复审
无效决定
搜索
高级搜索
全部
专利公示
专利声明
搜索
高级搜索
搜索
高级搜索
搜索
高级搜索
全部
标题
内容
搜索
高级搜索
全部
标题
内容
搜索
搜索
智能检索
高级检索
企业检索
专利商标
搜索
全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质检总局
搜索
高级搜索
地图
目录
搜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3)
法律领域
:专利
法律类别
:司法解释
当前状态
:已修订
发布文号
:法释[2013]9号
颁布日期
:2013-04-01
实施日期
:2013-04-01
条前内容
: 为了正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0.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1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12.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13.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
14.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15.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16.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第三条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 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 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维持驳回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或者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条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六条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七条 原告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前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提起的侵权诉讼,参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人民法院在上述案件实体审理中依法适用方法发明专利权不延及产品的规定。
第八条 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责令被告停止有关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并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一并作出有关裁定。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以及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
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专利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另行送达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期限届满前未送达的,视为自动解除对该专利权的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出质的专利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受保全措施的影响;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已经签订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该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专利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第十四条 2001年7月1日以前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涉及权利冲突的,应当保护在先依法享有权利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第十七条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第十八条 侵犯专利权行为发生在 2001年7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改前专利法的规定追究民事责任;发生在2001年7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改后专利法的规定追究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专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其民事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未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民事制裁,适用民事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专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第二十一条 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 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第二十三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第二十四条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三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已经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侵权或者不侵权认定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十六条 以前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同领域最新法规
专利审查指南(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
×
裁判文书高级搜索
全库检索
商 标
专 利
著 作 权
不正当竞争
全文检索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
裁判结果
当 事 人
审理经过
搜索一下
基本信息:
案件性质
不限
民事
行政
刑事
文书性质
不限
判决书
裁定书
调解书
审判程序
不限
一审
二审
再审
案例级别
不限
公报案例
指导案例
典型案例
地方典型
地方参阅
普通案例
法院层级
不限
最高
高级
中级
基层
裁判日期
到
判决金额:
不限
0~10万
10~50万
50~100万
100万以上
-
万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不限
(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维持行政裁决
撤销行政裁决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裁定
不限
驳回起诉
转为普通程序
并案审理
按撤诉处理
准予撤诉(起诉)
中止诉讼
不予受理(起诉)
驳回管辖权异议
恢复审理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不予受理
补正裁定
准予撤诉(反诉)
支持保全请求
驳回保全请求
解除保全
支持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管辖权异议成立
不予立案
二审判决
不限
部分维持、部分撤销一审判决
维持一审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
维持行政裁决
撤销行政裁决
二审裁定
不限
维持一审裁定
撤销一审裁定
中止诉讼
按撤诉处理
撤销一审判决
准予撤回上诉
按撤回上诉处理
准予撤回起诉
发回重审
指令审理
驳回起诉
指令立案受理
再审裁定
不限
驳回再审申请
中止诉讼
准予撤回再审申请
中止再审审查
指令审理
本院再审
本院提审
准予撤诉(起诉)
选择案由:
案号搜索:
引用法规:
第
条
涉案专利:
专利类型
不限
外观设计
实用新型
发明
专利申请号
涉案商标:
商标分类
不限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商标申请号
涉外国家:
亚洲
不限
日本
韩国
土耳其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加坡
菲律宾
马来西亚
印度尼西亚
越南
老挝
柬埔寨
缅甸
文莱
东帝汶
印度
亚美尼亚
阿塞拜疆
巴林
不丹
塞浦路斯
格鲁吉亚
伊拉克
伊朗
约旦
吉尔吉斯斯坦
朝鲜
哈萨克斯坦
黎巴嫩
斯里兰卡
马尔代夫
尼泊尔
阿曼
巴基斯坦
卡塔尔
叙利亚
塔吉克斯坦
土库曼斯坦
乌兹别克斯坦
也门
孟加拉国
泰国
科威特
欧洲
不限
英国
爱尔兰
冰岛
法国
德国
意大利
西班牙
葡萄牙
瑞士
瑞典
荷兰
比利时
芬兰
挪威
丹麦
奥地利
匈牙利
捷克
斯洛伐克
白俄罗斯
波兰
乌克兰
希腊
俄罗斯
阿尔巴尼亚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保加利亚
爱沙尼亚
克罗地亚
立陶宛
摩尔多瓦
罗马尼亚
塞尔维亚
斯洛文尼亚
北美洲
不限
美国
加拿大
墨西哥
安提瓜和巴布达
巴巴多斯
巴哈马
哥斯达黎加
古巴
多米尼加
格林纳达
危地马拉
洪都拉斯
海地
牙买加
圣基茨和尼维斯
圣卢西亚
尼加拉瓜
巴拿马
萨尔瓦多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南美洲
不限
巴西
哥伦比亚
阿根廷
智利
秘鲁
玻利维亚
厄瓜多尔
圭亚那
巴拉圭
苏里南
乌拉圭
委内瑞拉
非洲
不限
埃及
南非
安哥拉
布基纳法索
布隆迪
贝宁
博茨瓦纳
刚果
中非
科特迪瓦
喀麦隆
佛得角
吉布提
阿尔及利亚
厄立特里亚
埃塞俄比亚
加蓬
加纳
冈比亚
赤道几内亚
几内亚比绍
肯尼亚
科摩罗
利比里亚
莱索托
利比亚
摩洛哥
马达加斯加
索马里
马里
毛里塔尼亚
毛里求斯
马拉维
莫桑比克
纳米比亚
尼日尔
尼日利亚
卢旺达
塞舌尔
苏丹
塞拉利昂
塞内加尔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斯威士兰
乍得
多哥
突尼斯
坦桑尼亚
乌干达
赞比亚
津巴布韦
几内亚
大洋洲
不限
澳大利亚
新西兰
斐济
基里巴斯
马绍尔群岛
瑙鲁
巴布亚新几内亚
帕劳
所罗门群岛
汤加
图瓦卢
萨摩亚
×
商标评审文书高级搜索
全文检索
申请人
商评委认为
审理经过
审理查明
裁决结果
搜索一下
基本信息:
注册阶段
不限
实质审查
初步审定公告
注册公告
文书性质
不限
决定书
裁定书
裁决时间
到
裁决结果:
驳回复审
不限
注册申请部分予以驳回
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不予注册复审
不限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被异议商标部分予以核准注册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无效宣告请求
不限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争议商标部分予以维持
无效宣告复审
不限
复审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复审商标部分予以维持
撤销复审
不限
复审商标部分予以维持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涉及商标:
商标分类
不限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商标类型
不限
申请商标
被异议商标
争议商标
复审商标
引证商标
申请时间
到
商标名称
申请/注册号
申请/注册人
代理机构
当事人: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代理机构
合议组:
×
商标高级搜索
国际分类
全选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类别 - 内容
基本信息
状态:
申请中
已注册
已驳回
已消亡
初审截止日期:
实审截止日期:
截止初审公告:
期
其他
商标名称:
注册/申请号:
代理机构:
申请/注册人:
模糊查询
精确查询
重填
×
开庭公告高级搜索
搜索一下
开庭日期:
到
选择案由:
审理法院:
当事人:
×
复审无效高级搜索
全部
专利复审
无效决定
搜索一下
基本信息:
请求日期
-
申请人
决定结果
不限
全部无效
撤销驳回
维持驳回
维持有效
部分无效
决定日期
-
专利信息:
专利名称
专利申请号
专利类型
不限
发明专利
实用型专利
外观专利
专利权人
公告日期
-
合议组:
×
口审公告高级搜索
搜索一下
请求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庭审日期:
到
合议组:
×
行政处罚高级搜索
搜索一下
处罚文号:
当事人:
处罚类型:
处罚类型
不限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行政拘留
其他
处罚机关
不限
市监局
海关
反垄断局
处罚金额:
-
元
处罚日期:
到
引用法规:
第
条
×
地理标志高级搜索
搜索一下
公文信息:
公文来源
不限
农业农村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质检总局
发布日期
到
产品名称:
所属地区:
产品类别:
品牌/商品:
申请机构:
×
药品专利公示高级搜索
药品专利声明高级搜索
搜索一下
基本信息:
药品名称
剂型
规格
批准文号/注册证
专利信息:
专利名称
相关专利号
专利权人
上市许可持有人
专利授权日期
-
搜索一下
基本信息:
药品名称
药品类型
不限
中药
化学药品
治疗用生物用品
专利声明类型
不限
1类
2类
3类
4.1类
4.2类
受理号
批准文号/注册证
受理日期
-
其他信息:
被仿制药持有人
被仿制药批准号
被仿制药专利号
申请人
×
药品专利公示高级搜索
搜索一下
基本信息:
药品名称
剂型
规格
批准文号/注册证
专利信息:
专利名称
相关专利号
专利权人
上市许可持有人
专利授权日期
-
×
药品专利声明高级搜索
搜索一下
基本信息:
药品名称
药品类型
不限
中药
化学药品
治疗用生物用品
专利声明类型
不限
1类
2类
3类
4.1类
4.2类
受理号
批准文号/注册证
受理日期
-
其他信息:
被仿制药持有人
被仿制药批准号
被仿制药专利号
申请人
产品与服务
功能更新
数据更新
裁判规则
联系我们
技术支持:010-82005878
服务支持:0755-82668888-3257
小程序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1330号
京ICP备15009039号-1
技术支持电话
010-82005878
服务支持电话
0755-82668888-3257
×
保存条件
筛选条件
等共计
20
个条件
*
收藏标题
*
定义分组
确定
取消
创建分组
确认收藏
111
×
提示
111
×
提示
没有章节目录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