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省专利奖励办公室每年在省科学技术厅官方网站发布省专利奖申报公告。
第九条 符合《山西省专利奖励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报省专利奖。
第十条 申报省专利奖应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一)《山西省专利奖申报书》;
(二)申报人的法人证明或者身份证明材料;
(三)专利证书及授权文本复印件,最新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四)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需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外观设计专利还需提供产品的实物图片;
(五)专利实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证明材料,加盖出具证明单位的公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如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需提供相关许可证明;
(七)专利权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所有专利权人要出具书面同意证明,并协商授权委托其中一个专利权人进行申报;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同一设备、生产线运用了多项专利,申报人只能从中确定一项核心专利申报省专利奖。
第十二条 申报人对其提交的全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报材料中的证明材料,由出具证明单位在其证明事实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省专利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各推荐单位在省专利奖励办公室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进行推荐。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专利奖励办公室提交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五条 《山西省专利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所称“其他部门和单位”,是指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晋有关部门及其他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十六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项目,如果在此后的实施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山西省专利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