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项目合同书的规定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项目合同书的规定使用经费;
(二)组织项目的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三)按合同书的规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执行情况报告书》(附件5,下文简称"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
(四)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项目实施有关的重大问题;
(五)负责提供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战略推进工程的实施实行报告制度:
(一)承担单位或个人应当按合同书规定的进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进行审核后,报送领导小组;
(二)如项目取得重大进展或者突破,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项目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然后按领导小组确定的处理意见执行;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专利战略推进工程实施的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项目进行阶段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下阶段经费预算和项目调整、撤销的依据。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项目应当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国家重点发展方向、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需继续进行的;
(二)经过实践证明,所选实施方向已不可行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或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研究成果的;
(三)参加项目工作的骨干等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无法按原计划进行的;
(四)配套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
(五)因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难以实现预期目标的。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需要自筹资金或申请相应的配套资金。项目的经费管理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软课题经费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