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组织和申报程序
申报工作由各市、州知识产权局组织本区域范围内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本着自愿原则开展申报工作。
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域知识产权局提交申报材料。各市、州知识产权局对本区域内项目审核并汇总后统一报至省知识产权局。
中央在甘或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知识产权局递交申报材料。
第十条 申请首件授权专利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甘肃省首件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机构代码证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发明专利证书》或者发明专利授权通知书及证书登记费缴费收据
以上材料均须出示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一条 资助的受理、审核与上报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初审、汇总本辖区内的资助申请。
(一)受理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首件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申请。
(二)审核
对申请资助的首件授权发明专利的信息以及申请资助人的信息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在《甘肃省首件授权发明专利资助资金申报表》上签字,并盖市、州局公章。
(三)汇总上报
市、州知识产权局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初审通过的资助申请汇总上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十二条 资助的审批与拨付
1、省知识产权局对市、州知识产权局上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审批;
2、编制《首件授权发明专利资助企业银行转账明细表》在省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首件授权发明专利资助企业银行转账明细表》发放给各市、州知识产权局。资助资金由各市、州局通过财政直拨方式拨付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