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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首件授权发明专利资助办法

  • 法律领域:专利
  • 法律类别:地方性法规
  • 当前状态:有效
  • 发布文号:甘知发〔2017〕45号
  • 颁布日期:2017-07-14
  • 实施日期:2017-07-14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创新成果申请专利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支撑我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和《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甘办发〔2016〕5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从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中列支。
    第三条
    第三条 首件授权发明专利资助遵循“质量导向、突出重点、事后资助、公开透明”的原则。
  •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四条
    第四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是首件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首件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的资助原则;

    (二)审核、批复年度首件授权发明专利资助资金的预算和决算;

    (三)检查、监督首件授权发明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
    第五条
    第五条 省知识产权局是首件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对首件授权发明专利资助资金申报、审核;

    (二)检查、监督首件授权发明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第六条 资助对象

    专利权人是在我省注册登记的科技型企业。

    企业首件授权发明专利特指专利权人为该企业名称的第一件发明专利授权。
    第七条
    第七条 资助条件及资助标准

    新获得首件授权发明专利的科技型企业,资助1万元。
    第八条
    第八条 首件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申请的时限如下:

    符合上述条件,申请人可在获得专利授权后第二个自然年度提出申请。
  • 第四章 申报和发放程序
    第九条
    第九条 组织和申报程序

    申报工作由各市、州知识产权局组织本区域范围内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本着自愿原则开展申报工作。

    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域知识产权局提交申报材料。各市、州知识产权局对本区域内项目审核并汇总后统一报至省知识产权局。

    中央在甘或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知识产权局递交申报材料。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首件授权专利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甘肃省首件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机构代码证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发明专利证书》或者发明专利授权通知书及证书登记费缴费收据

    以上材料均须出示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资助的受理、审核与上报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初审、汇总本辖区内的资助申请。

    (一)受理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首件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申请。

    (二)审核

    对申请资助的首件授权发明专利的信息以及申请资助人的信息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在《甘肃省首件授权发明专利资助资金申报表》上签字,并盖市、州局公章。

    (三)汇总上报

    市、州知识产权局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初审通过的资助申请汇总上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资助的审批与拨付

    1、省知识产权局对市、州知识产权局上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审批;

    2、编制《首件授权发明专利资助企业银行转账明细表》在省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首件授权发明专利资助企业银行转账明细表》发放给各市、州知识产权局。资助资金由各市、州局通过财政直拨方式拨付给企业。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首件授权发明专利资助情况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对首件授权发明专利资助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申请资助的企业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对不是首件授权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非正常专利申请、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行为骗取或套取资助资金的,将限期追回资助资金,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不再受理其以后的资助申请;情节严重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办理首件授权发明专利的工作人员在资助受理、审查、核实中存在违反纪律、违规操作的,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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