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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 法律领域:专利
  • 法律类别:地方性法规
  • 当前状态:有效
  • 颁布日期:2016-10-31
  • 实施日期:2016-09-0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推进全市企业专利工作,根据《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浙知发〔2007〕8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专利试点、示范企业要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规范企业专利管理工作,建立鼓励发明创造的激励机制、有效利用专利资源的运行和保护机制。要把企业专利战略贯穿于企业技术研发、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各个环节,不断扩大自主知识产权总量,将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
    第三条 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政府引导、动态管理”的原则,采用认定和复核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 第二章 认定工作
    第四条 
    第四条 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
    第五条
    第五条 在杭州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的企业法人单位可以申请。
    第六条
    第六条 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的认定条件:

    1、企业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原则上为所在区、县(市)的专利试点、示范企业。

    2、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专利分管领导和负责专利管理的部门,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建立了有效的专利申请、管理、保护、运用以及专利信息利用机制,专利工作贯穿于企业的技术开发、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各个环节。

    3、企业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用于专利申请、维护、诉讼、信息利用、实施、培训、奖励和人才培养等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方面。

    4、企业重视专利技术产业化。专利产品年产值不低于3000万;专利产品年产值2000万以上且占总产值50%以上;专利产品年产值1000-2000万且占总产值80%以上; 专利产品年产值500-1000万且占总产值90%以上。

    5、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两年内无侵犯专利行为。被控侵权的企业,处于诉讼期间的,暂不受理。

    6、企业专利创造能力较强。历年累计有效专利折算分值达到20分(含20分)以上,前2年申请专利折算分值要求达到10分(含10分)以上。分值计算方法是:国内发明专利每件5分,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2分,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每件1分,国外发明专利每件10分,国外实用新型专利每件4分,国外外观设计专利每件2分;产品获得国家专利奖或国家外观设计奖金奖每件20分、优秀奖每件10分;产品参加“市长杯”工业设计大赛获得金奖每件8分、银奖每件6分、铜奖每件4分;专利维权胜诉案件每件15分。

    7、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培养知识产权管理人才。
    第七条
    第七条 杭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的认定条件

    1、企业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为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

    2、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专利分管领导和负责专利管理的部门,配备了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或专利技术任职资格的专职专利管理人员;建立了有效的专利申请、管理、保护、运用以及专利信息利用机制,专利工作贯穿于企业的技术开发、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各个环节。

    3、企业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用于专利申请、维护、诉讼、信息利用、实施、培训、奖励等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方面。

    4、企业重视专利技术产业化。专利产品年产值不低于3000万;专利产品年产值2000万以上且占总产值50%以上;专利产品年产值1000-2000万且占总产值80%以上; 专利产品年产值500-1000万且占总产值90%以上。

    5、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两年内无侵犯专利行为。被控侵权的企业,处于诉讼期间的,暂不受理。

    6、企业专利创造能力较强。历年累计有效专利折算分值要求达到30分以上(含30分),前两年申请专利折算分值要求达到15(含15分)以上。分值计算办法同第六条第六点。

    7、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培养知识产权管理人才。
    第八条
    第八条 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杭州市专利示范企业。
    第九条
    第九条 企业须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报认定,并将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报所在区、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江东知识产权办公室,经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后统一报杭州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条 
    第十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申报表;

    2、企业工作总结及佐证材料。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专利制度建设情况,专利管理体制,专利投入情况,专利申请、授权以及保护情况,专利实施情况及实施效益,企业开展专利工作的思路和设想等;

    3、企业有效专利清单、专利证书复印件及各专利最近一次交纳年费的发票复印件;

    4、企业近两年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5、企业近两年年度财务报告;

    6、由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专利经费投入清单及专利产品年产值证明;

    7、《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证书;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9、承诺书。

  • 第三章 复核工作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对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核一次。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依据复核结果,复核不合格的“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取消其资格;复核不合格的“杭州市专利示范企业”取消其资格,但如符合“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条件的,可保留“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的复核内容:

    1、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两年内无侵犯专利行为。

    2、企业专利创造能力较强。历年累计有效专利折算分值达

    到20分(含20分)以上,前2年申请专利折算分值要求达到10分(含10分)以上。分值计算办法同第六条第六点。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杭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复核内容:

    1、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两内无侵犯专利行为。

    2、企业专利创造能力较强。历年累计有效专利折算分值要求达到30分以上(含30分),前2年申请专利折算分值要求达到15(含15分)以上。分值计算办法同第六条第六点。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企业须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请复核,并将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报所在区、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江东知识产权办公室,经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后统一报杭州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复核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复核表;

    2、企业有效专利清单、专利证书复印件及各专利最近一次交纳年费的发票复印件;

    3、企业近两年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承诺书。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认定和复核工作采用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市知识产权局建立由技术、经济等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提出名单,经处室联审、网上公示和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确定认定和复核通过的名单。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将倾斜资源,对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在专利管理、运用以及保护等方面优先支持,并将其作为申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专利)优势和示范企业的依据。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认定、复核和管理工作。各区、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江东知识产权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专利试点、示范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帮助企业开展专利试点、示范工作。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当手段影响认定工作的,经调查确认后,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认定的,予以撤销,并在三年之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Ο一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二ΟΟ九年发布的《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杭科知[2009]11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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